(六)未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以及未通過審查的理由;
(七)評分情況;
(八)澄清、說明事項紀要;
(九)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資格審查附表。
除前款規定的第(一)、(三)、(四)項內容外,資格審查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上逐頁簽字。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申請人對資格預審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后3日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未收到異議或者收到異議并已作出答復的,應當及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第十六條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交通運輸部制定的標準文本,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載明詳細的評審程序、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另行制定評審細則。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資格預審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標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報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將其關鍵內容上傳至具有招標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網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網站上進行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對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資格審查辦法、評標辦法、招標人聯系方式等,公開時間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結束。
招標人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規定的公開內容的,招標人應當在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將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上傳至前款規定的網站。
第十九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對異議作出書面答復。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書面答復的,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
招標人書面答復內容涉及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按照有關澄清或者修改的規定,調整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提出質量、安全目標要求,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標段的劃分應當有利于項目組織和施工管理、各專業的銜接與配合,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可以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總承包招標或者分專業招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設定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二)強制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親自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參與開標活動;
(三)通過設置備案、登記、注冊、設立分支機構等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入項目所在地進行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對投標人主要人員以及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數量和資格要求。投標人擬投入的主要人員應當在投標文件中進行填報,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具體人選由招標人和中標人在合同談判階段確定。對于特別復雜的特大橋梁和特長隧道項目主體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人員是指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等項目管理和技術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或者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各類保證金收取的規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保證金收取的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
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招標文件載明的保證金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招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期間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標段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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